(一)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注意】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二)從量定額(啤酒、黃酒、成品油)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三)復合計征(卷煙、白酒)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四)特殊情況(掌握理論為主)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6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五)組成計稅價格
1.自產自用
(1)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①一般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②復合計征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注意】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同時涉及繳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與消費稅相同。
2.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①一般應稅消費品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②復合計征應稅消費品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注意】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不涉及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3.進口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①一般應稅消費品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②復合計征應稅消費品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注意】進口應稅消費品同時涉及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與消費稅相同。
(六)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扣除范圍
(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零件生產的摩托車;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記憶提示】扣除范圍不包括酒類產品和汽車;納稅環節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不得扣除。
2.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