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
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包含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二)征稅范圍
市、縣、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三)稅率
1.稅率的具體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區的不同,設置了三檔比例稅率,即:
(1)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2.適用稅率的確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四)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
其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