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納稅人
1.營業稅納稅人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收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營業稅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應稅勞務的非居民也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