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概述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意: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建筑物不是投資性房地產。
1.★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企業計劃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對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確定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也就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般應自租賃協議規定的租賃期開始日起,經營租出的建筑物才屬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況下,對企業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于經營出租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訂租賃協議,也應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2.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1)自用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在實務中,存在某項房地產部分自用或作為存貨出售、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情形。如投資性房地產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應當分別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存貨)和投資性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