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


1.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后報送國資委備案。


2.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3.在重點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改變、投資額重大調整和投資對象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等重要情況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國資委


境外產權管理


1.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生以下事項時,應當由中央企業統一向國資委申辦產權登記:


(1)以投資、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設境外企業,或者以收購、投資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業產權的;


(2)境外企業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范圍等企業基本信息發生改變,或者因企業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比例等變化導致境外企業產權狀況發生改變的;


(3)境外企業解散、破產,或者因產權轉讓、減資等原因不再保留國有產權的;


(4)其他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情形。


2.資產評估


(1)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其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向境外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或者以其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向境內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境內評估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并辦理評估備案或者核準。


(2)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發生轉讓或者受讓產權、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經濟行為時,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專業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或者估值,評估項目或者估值情況應當由中央企業備案;涉及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經濟行為的,評估項目或者估值情況應當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1.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1)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2)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4)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5)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6)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7)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8)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3.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1)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2)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3)重大資產損失;


(4)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5)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6)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