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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一、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物權變動原因有哪些?
1、民事法律行為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權讓與行為,拋棄物權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3、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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