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除了赤裸裸地通過協議鎖定、維持或者提高商品銷售價格外,還可以表現為對經營者定價過程設定統一的限制條件,從而實現固定價格、限制競爭的目的。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上述限制條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2)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3)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4)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5)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限制數量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數量限制協議可具體表現為: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


(2)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劃分市場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劃分市場協議可具體表現為: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


(3)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供應商。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有: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5)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5.聯合抵制交易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聯合抵制交易協議的表現形式有: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案例】甲(生產商)在銷售商品給乙(銷售商)時,對乙將商品轉售給丙的價格進行“固定”(如單價為250元)。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案例】甲(生產商)在銷售商品給乙(銷售商)時,對乙將商品轉售給丙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如單價不得低于250元)。


【解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的是價格縱向壟斷協議。此外,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認定其他類型的非法縱向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的豁免


【解釋】豁免與適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制度:(1)《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是指將特定領域(如農業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排除,根本不予適用;(2)豁免則是在適用《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發現某些行為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禁止。


1.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類型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技術性卡特爾);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標準化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合作卡特爾);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不景氣卡特爾);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出口卡特爾);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證明責任


對于上述第(1)至第(5)項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1.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對于價格壟斷協議中的“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應當依據下列因素:(1)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2)經營者進行過意思聯絡。認定協同行為還應考慮市場結構和市場變化等情況。


2.非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的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同一致的行為。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2)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3)經營者能否對一致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此外,認定其他協同行為,還應當考慮相關市場的結構情況、競爭狀況、市場變化情況、行業情況等。


對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壟斷協議的規制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應被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的行為具體包括:


1.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2.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因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1)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