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5.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6.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7.對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或者對債權人沒有財產可供清償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慮根據管理人工作的時間確定其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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