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1.產生辦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分析】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人選只有建議權,最終由法院指定或更換。
2.管理人的種類:
(1)清算組: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圍:
①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規定已經成立的清算組,法院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案件;
②納入國家計劃的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案件;
③金融機構破產案件。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補充】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3.任職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因利害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
 
時間
與XX的關系
情形
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
 
債務人、債權人
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前3年內
債務人
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現在或前3年內
債務人、債權人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現在或前3年內
債務人、債權人
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中介機構、清算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
現在或前3年內
債務人、債權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債務人、債權人
與董監高或控股股東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隨機
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競爭
適用
適用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范圍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
數量
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
通過
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
接受推薦
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法院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推薦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報酬
1.誰確定: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有權向法院提出。
2.怎么算:
(1)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無財產擔保的財產價值),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確定的是上限)。擔保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財產價值總額。
【注意】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
(2)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出不出:★
(1)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分析】該自己做的不做,費用自己掏腰包。
4.哪里出: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屬于破產費用)。――并非由法院支付
三、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1.一般職責:
財產管理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權
□在*9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2.報告職責:管理人一般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的,及時報告法院,*9次債權人會議前,應征得法院許可。
重要財產權益轉讓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重要負擔行為
(1)借款;(2)設定財產擔保;(3)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4)放棄權利;(5)擔保物的取回;(6)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
3.對管理人的監督:
(1)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
(2)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