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上述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就屬于該規定中“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情形。
【解釋2】預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