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
資產評估的范圍
1.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產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9)資產涉訟;
(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2.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經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行無償劃轉;
(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者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