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備考《經濟法》的小伙伴們要注意以下內容2021年有所調整。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這一章節內容變化是比較多的,備考時,一定要多注意這一章節的細節!
備考攻略(二):2021年CPA《經濟法》教材變動內容!
變動四: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
● 2020年1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決定對于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有所調整,主要體現在發行條件、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以及再融資批文有效期等方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于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等。預計本章關于創業板的發行內容有進一步修訂。
● 2020年5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4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于2020年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完善后的《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精簡優化了發行條件、明確了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上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注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就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等作出專門安排。此處變動預計會在2021年教材中予以體現。
● 2020年7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關于修改<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決定》,于2020年7月10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發辦法修改決定》《科創板首發辦法修改決定》,主要是對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條款進行修改,將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財務報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修改為至多不超過3個月。預計此次修訂將在本章內容中有所體現。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調整了證券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重大事件的界定標準等。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可轉債的專門規章,對可轉債的發行條 件和程序、交易轉讓、信息披露、轉股價格等進行了完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是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2020年的修訂,主要變動有:取消免于發出要約的行政審批;修訂持有5%以上股份股東的股份變動披露要求及禁止交易期限;修訂權益變動報告書內容要求;增加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條件要求及變更收購要約條件;收購人鎖定期由原來的“12個月”增加至“18個月”等。
預計這些變動在2021年教材會有所體現。此外,2020年教材中未對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進行同步修正的部分,預計2021年教材此處應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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