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最好的學習方法是結合案例背法條。本章在歷年考試中平均分值為15分,屬于重點章節,各種題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點關注《公司法》與《證券法》相結合的案例分析題。
2021年cpa《經濟法》第六章考點大盤點(三)_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必備知識點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②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③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
3、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4、臨時會議: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or1/3以上董事提議or監事會提議。(注意是監事會,而不是監事)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注意不是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注意只能是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必備知識點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注意把握監事會職權的特點)
1、組成
人數 不得少于3人
職工代表 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任期 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限制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必備知識點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1、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總結:本質不獨立的情形)
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④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等。
提名 ①董事會;②監事會;③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
任期 ①每屆任期與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②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撤換。
人數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④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4、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①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解釋】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
②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④提議召開董事會。
⑤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注意】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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