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余額審計程序》是注冊會計師審計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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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期初余額審計程序》?
針對期初余額的其他專門程序:(一)對流動性項目的審計程序。期初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都會反映在本期的交易事項當中,所以通常可以通過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來獲取部分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印證期初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存在與金額。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有變化的話就根據變化結果加以處理;沒有變化的話就與本期期末余額一同實施審計;時過境遷而無法實施審計程序的話就按范圍受限處理。
注冊會計師
有一個特例是存貨審計。存貨是流動資產中幾乎唯一的盤存類項目,這類項目必須監盤,而期初存貨到期末時因領用、加工等原因不復存在。如果在期初的時候接受了審計委托,就應在簽約后立即監盤期初存貨,以此可以充分、適當的獲取有關期初存貨的審計證據。如果審計委托時間滯后,注冊會計師就有可能無法對期初存貨實施監盤。那么本期對存貨期末余額實施的審計程序就幾乎無法提供有關期初持有存貨的審計證據,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就有必要追加審計程序。以下這些審計程序可以為存貨期初余額提供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監盤當前的存貨數量并調節至期初存貨數量;對期初存貨項目的計價實施審計程序;對毛利和存貨截止實施審計程序。
(二)對非流動性項目的審計程序。非流動性項目比較穩定,通常檢查形成期初余額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信息就可以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向第三方函證期初余額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大部分期初非流動性項目到期末也沒有變化的話就可以與期末余額一起實施審計;如果發生少量的變化的話(如固定資產改造、報廢、投資轉出等等情況)就可以根據變化和結果加以證實;時過境遷而無法實施審計程序(如因建筑物拆除或改造而無法對期初建筑物實施實物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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