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經濟法已經考完了,讓我們整體看一下整場考試的難度及考點分布情況吧。經濟法這樣文科類的學科來講,重者恒重。四道大案例題還是考察我們的“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以及“票據法”。每年的重難點也是非常突出,今年也不例外,除了證券法這個案例中考察了很多新增“投資者保護制度”外,其余都是比較常規的考點。當然對于這個投資者保護制度,我們說中注協爸爸喜新不厭舊,所以在平時學習中應該也是能力范圍內的考點。
那么我們具體來看看一下考情分布及內容吧~
主觀題
1.票據法
【考點】
(1)票據權利的取得。
(2)對人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簽章對票據責任的影響。
2.破產法
【考點】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即使其擔保物價值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仍然享有破產申請權。
(2)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撤銷。
(4)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上述規定中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權主張返還:①績效獎金;②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3.證券法
【考點】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2)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受理時不再以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前置條件。
(3)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①原告一方人數10人以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書中確定2至5名擬任代表人且符合法定資格條件;③原告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4)投資者保護機構(例如“中證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心”,一般的律師事務所不屬于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5)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訴訟的,應當在法院公告期間屆滿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未聲明退出的,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
(6)訴訟過程中由于聲明退出等原因導致明示授權投資者的數量不足50名的,不影響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代表人資格。
4.物權法+合同法
【考點】
(1)當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4)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①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④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5)浮動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浮動抵押,即使已經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