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伙人組成靈活,既需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數;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出資人(股東)一樣,上限均為50個。
3.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許。
4.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較少的出資額控制合伙企業。除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擔任普通合伙人,并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合伙人可以由居民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缺點
1.合伙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和所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東一樣,作為稅后收益,免征所得稅;同時,合伙企業的經營虧損,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營利、在所得稅前扣除。
2.合伙企業未明確可以作為重組當事人,享受特殊重組遞延納稅優惠。
3.合伙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不能如居民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