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進入預習備考期,為方便考生備考,高頓網校為各位考生準備了大量的2015注會復習資料,內容豐富完整,供考生們參考。
  專利法律制度
  一、專利制度的基本理論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它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發明人或申請人生產經營其發明創造并禁止他人生產經營其發明創造的某種特權,是對發明創造的獨占的排他權。
  知識點2:專利權主體
  二、專利權主體
  (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自然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認定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必須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不是發明人、設計人。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
  1.職務發明創造
  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凡是不能被證明為職務發明創造的,為非職務發明創造。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2.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
  (1)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2)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點睛:
  鏈接:考生可比較合同法分則“技術合同的相關內容”,加深理解“職務技術成果”和“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所謂“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2)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
  (1)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
  (2)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1)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2)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合作完成、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了解。
  知識點3:專利權的客體
  三、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一)發明
  1.發明的概念及特征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發明的分類
  發明一般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
  專利法將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具有如下法律意義:
  (1)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不同的發明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寫內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專利權后,因發明種類不同,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專利權的效力范圍也不同。對產品專利來說,產品發明專利權僅及于其產品本身;而對方法專利來說,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發明的種類不同而導致其舉證責任不同。一般情況下,產品發明專利被侵權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而新產品的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
  (二)實用新型
  1.實用新型的概念及特征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具有如下特征:
  (1)實用新型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實質上是一種技術方案,也是發明的一部分;
  (2)實用新型僅限于產品,不包括方法;
  (3)實用新型要求產品必須是具有固定的形狀、構造的產品。氣態、液態、凝膠狀或顆粒粉末狀的物質或者材料,不屬于實用新型的產品范圍。
  2.實用新型與發明的區別
  (1)兩者保護的范圍不同。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寬于實用新型專利。發明既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實用新型僅限于產品,不包括方法。發明的產品沒有任何特殊要求;而實用新型的產品要求具有固定的形狀或構造。
  (2)兩者對創造性要求不同。發明專利要求的創造性高于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兩者的審查程序不同。發明專利既要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發明專利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實用新型專利采用形式審查制度,即只審查形式內容而不審查實質內容。
  (4)兩者的保護期限不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