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內容導航】:
  
  1.合同的效力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3.相對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1】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解釋2】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3.相對人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1】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