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的主體
  (二)事務所的貸款和擔保
  (三)審計項目組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的貸款和擔保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十二章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三節貸款和擔保以及商業關系、家庭和私人關系的內容。
  【知識點】:貸款和擔保
  (一)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的主體
  按照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的主體劃分,包括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
  【提示】關于“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的主體這個問題中,職業道德守則不討論“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
  (二)事務所的貸款和擔保
  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貸款和擔保,對獨立性是否產生不利影響,具體來說:
  1.從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1)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會計師事務所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如果該貸款或擔保是按照正常的貸款程序、條款和條件取得的,應當判斷該貸款是否對審計客戶或事務所具有重大影響,如果影響重大,事務所需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不利影響。
  (2)從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從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2.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擔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其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擔保,因為沒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3.在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
  (1)會計師事務所在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如果賬戶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2)禁止會計師事務所不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因為沒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三)審計項目組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的貸款和擔保
  針對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的貸款和擔保,對獨立性是否產生不利影響,具體來說:
  1.從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1)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如果該貸款或擔保是按照正常的貸款程序、條款和條件取得的,不管是否重大均不對獨立性產生影響。
  (2)禁止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獲得擔保。
  2.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擔保
  禁止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擔保,因為沒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3.在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
  (1)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如果賬戶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2)禁止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因為沒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