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傾銷調查的啟動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日內,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雖未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2)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3)反傾銷調查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②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③傾銷幅度低于2%的;
  ④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⑤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