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只有“確定付款人”的票據丟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掛失止付。對于尚未承兌的商業匯票,不能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地位
  掛失止付并非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者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當在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