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1)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的清算組,法院認為符合規定的。
  (2)納入國家計劃的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案件。
  (3)金融機構破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的。
  個人擔任管理人
  個人條件: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
  適用案件: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
  可以擔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不得擔任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