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管理
  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執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負責。
  2.擔保物權行使限制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3.取回權限制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