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反壟斷法》豁免: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對于上述(1)~(5)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