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冊會計師微信號
專業的cpa考生學習平臺與職業發展平臺,干貨滿滿,搶鮮分享。歡迎關注微信號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