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破產債權

知識點:破產債權
1.定義: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2.債權申報期:
(1)申報期: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NOT受理)之日起30日至3個月。
(2)未按期申報的處理:
①能否分: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②費用:確認補充債權發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費用僅限于依破產程序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按照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
3.破產債權的確認:
(1)債權人申報之債權需經確認后才能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凡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應直接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2)經核查后仍存在異議的債權,由人民法院裁定該異議債權是否列入債權確認表內。該項裁定無實體法律效力,不影響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