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表見代理
知識點:表見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構成“有理由相信”的情節主要包括: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2.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競合
(1)善意相對人:既可以主張其為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①如果主張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作為抗辯事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即如果善意相對人選擇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的規定,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但該追認的作出應當在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