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
(二)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
(三)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
(四)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9章稅法基本原理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
關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學說,即“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
稅收法律關系有四個特點:
1.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
構成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國家。固定有一方主體為國家,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
2.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
稅收法律關系只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體現納稅人一方主體的意志。稅收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消滅不以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3.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
納稅人和國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權利義務方面具有不對等性。
4.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財產轉移,具有無償、單向、連續等特點,只要納稅人不中斷稅法規定應納稅的行為,稅法不發生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就將一直延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