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注意以下幾點:
1.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強調個人所從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勞動、工作或服務于公司、工廠、行政、事業單位。
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2.不征稅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出租車問題:
A.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承租的,駕駛員從事客運取得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B.個體出租車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C.個人出租車掛靠單位,并向掛靠單位交納管理費的,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6.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