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經營項目不屬于原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計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兼營上述“四業”并且“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按該稅目計算征稅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比照個體工商戶納稅。其中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原則。
5.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