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術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30萬元研究開發費用進行了加計扣除,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查補稅額、罰款、加收滯納金總計3萬余元。
調查顯示,該企業2012年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開發,共支付研發費用300000.00元,未取得對方開具的費用支出明細單據,隨后,該企業將這筆委托研發費用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進行了50%的加計扣除。根據規定,委托開發的委托方應取得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因此按規定該企業只能按照該筆費用支出的實際發生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而不得實行加計扣除。而該公司違反規定加計扣除委托研發費用150000元,造成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稽查人員將相關政策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向該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宣講,最終,該企業財務人員承認了對不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進行加計扣除的事實,并接受了稅務部門的處理。
稅官說法: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在本案中,企業未取得受托方開具的費用支出明細單據而實行了加計扣除,多列了費用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9款的規定,該企業在賬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稅務部門提醒: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一項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要享受該優惠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因此,企業應該認真學習掌握相關優惠政策,在簽訂委托開發合同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取得合法資料憑證以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