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標準準確進行財務核算,該計入固定資產應按規定提取折舊。如果出現會計制度和稅法標準兩者不一致的情況,可以在日常核算時按會計制度記賬,而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標準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情簡介:
在檢查中發現,某工業公司2012年和2013年購買了29套模具,單價從3萬元到12萬元不等,企業將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12個月進行了攤銷。對此,檢查人員就固定資產相關政策進行了解釋。補征企業所得稅25萬元,并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和50%的罰款。
稅法分析:
根據《中牛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三條的規定,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因此,這些模具不屬于長期待攤費用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這與《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基本一致。這些模具符合固定資產的標準,應諺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按月提取折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因此,檢查人員按5年為這些模具計算了折舊,同時將已攤銷的費用進行了沖回,將多計入扣除的金額進行了補稅。
為此檢查人員提醒:企業應該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標準準確進行財務核算,該引入固定資產應按規定提取折舊。如果出現會計制度和稅法標準兩者不致的情況,可以在日常核算時按會計制度記賬,而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標準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