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公司送給客戶的禮品會涉及什么稅?
    專家回復:
    可能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一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購入的禮品送給客戶,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購入的禮品送給客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
    向個人贈送禮品,企業所得稅處理則相對復雜一點,首先,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但同時也要結轉成本);
    其次,應根據贈送禮品不同性質確定扣除限額,并不一律是捐贈。如果是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屬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扣除;如果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則是交際應酬費屬于業務招待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扣除;如果贈送禮品給于本企業業務無關的個人則屬于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不得扣除。(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