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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沖刺搶分考點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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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搶分考點:行政訴訟法
【考點1】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重點】關注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聯系
類型 特點 適用情形
選擇型 二者均可(已訴訟,不得復議;已復議,復議期間不得訴訟;復議后再訴訟,時間受限制) 如: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前置不終局 復議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a.對征稅行為不服的;b.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以及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的決定不服的案件;c.認為侵犯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等的案件
復議前置且終局型 只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復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考點2】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不受理的案件
【重點】具體情形需要能夠判斷
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2.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4.行政主體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主體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主體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金的案件;
7.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案件;
8.認為行政主體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案件;
9.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案件;
10.認為行政主體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國家行為,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實務的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0.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11.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政行為。
12.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13.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14.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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