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是什么?
常設機構,是根據憲法或組織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稱、地址、人員編制及工作程序規則的相對較長時期存在的機構,用來確定企業是否和某國有實質性的聯系從而使該國能對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進行征稅。常設機構是國家機構的主體部分,是完成國家各種管理職能的基本保證,在整個國家機構中占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其中,常設機構的設置必須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經過一定法律程序報請批準。常設機構并非永久不變,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各方面情況的變化,也應作相應調整。
常設機構有哪些分類?
1.一般常設機構:
具有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的營業場所,但不包括從事協定所列舉的專門從事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的機構。
常設機構分類
2.工程型常設機構:
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達到規定時間(通常為6個月)以上的為限,未達到該規定時間的則不構成常設機構。
3.勞務型常設機構:
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者相關聯項目提供勞務,達到規定時間標準;未達規定時間標準則不構成常設機構。
4.代理型常設機構:
當一個人(除稅收協定規定的獨立代理人外)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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