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是哪些?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一般常設機構:
具有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的營業場所,但不包括從事協定所列舉的專門從事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的機構。
工程型常設機構:
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達到規定時間(通常為6個月)以上的為限,未達到該規定時間的則不構成常設機構。
勞務型常設機構:
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者相關聯項目提供勞務,達到規定時間標準;未達規定時間標準則不構成常設機構。
代理型常設機構:
當一個人(除稅收協定規定的獨立代理人外)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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