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是怎么分類的?具體是怎樣的呢?
票據權利分類
票據權利如何分類?具體是怎樣的?
票據權利的分類包括:付款請求權(首次權力)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兩個。
1、付款請求權(首次權力)
是指持票人必須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兌人)行使的第一次請求權,而不能越過“付款請求權”直接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是指在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持票人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分類
(2)追索權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到期被拒付。即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到期前有拒付風險。
即匯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行使的規則:前手的連帶責任。即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具有選擇性。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具有變更性。即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具有代位性。即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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