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那么,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呢?稅率是多少呢?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
1、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定,在被查補增值稅、消費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也要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3、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多少?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二)“納稅人所在地”授權地方確定
按照城建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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