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船稅統一申報表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
2.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者代收代征車船稅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委托代征協議要求,整理《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的涉稅信息,并及時共享。
3.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車輛的涉稅信息;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信息;
(3)海事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4)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信息;
(5)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6)其他相關部門車船涉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