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3)生育保險:2019年3月,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統籌層次一致。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4)工傷保險: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5)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有些省份規定本地區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負擔部分仍需繳納。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