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會差異有哪6種稅會差異?根據新收入準則,稅會差異包括收入確認范圍的差異、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處理差異、反向支付對價的處理差異、合同資產減值的處理差異、預收款確認收入的處理差異這六種,下面高頓君就來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大家可以參考。
稅會差異有哪6種稅會差異

稅會差異有哪6種稅會差異

一、收入確認范圍的差異

收入新準則界定的收入,是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核算內容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以及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非流動資產的處置,不屬于收入的核算范圍,處置利得或損失通過營業外收支等科目進行核算。

稅法的收入確認,通常不考慮收入的形式、來源及性質。

二、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收入新準則基于合同確認收入,交易的商業模式、支付條款、定價安排等合同條款的約定,直接影響收入確認的結果。商品控制權替代風險與報酬轉移成為收入確認的重要判斷標準。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包括合同需具有商業實質,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以及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稅法的收入確認,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來判定,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對會計出于謹慎性原則設置的收入確認條件不予認可,即不考慮企業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還單獨設有視同銷售條款,對部分會計上不作為收入核算的業務,在稅收上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計算繳納各項稅款。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處理差異

收入新準則規定,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一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收入新準則對存貨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不作為收入進行核算。

稅法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等無相關要求。一般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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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向支付對價的處理差異

收入新準則規定,對價一般應由客戶支付給企業。出現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情形的,交易價格應沖減應付對價,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如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應采用與本企業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品。企業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稅法規定,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企業向客戶支付對價稅法一般作為銷售折扣或折讓處理

五、合同資產減值的處理差異

收入新準則規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出現減值因素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以前期間減值因素在以后期間發生變化的,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并計入當期損益。在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減值損失時,企業應首先對按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產確定減值損失,然后,再按收入新準則規定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減值損失。

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法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損失,應符合實際發生原則。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針對一些特殊行業做出特別規定,如金融企業、證券行業、保險公司、信用擔保機構等在一定范圍及標準內計提的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可以稅前扣除;超過規定范圍及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一般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金,如上述與合同成本相關的資產減值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待損失實際發生時,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預收款確認收入的處理差異

收入新準則規定,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收入新準則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履約進度,替代了原準則以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履約進度。當企業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客戶可能會放棄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時,企業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所放棄的合同權利相關的金額的,根據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將預收款項確認為收入;否則,企業只有在客戶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可能性極低時,才能將上述負債的相關余額轉為收入。

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各稅種對預收款項界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盡相同。流轉稅方面,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銷售款項或者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的實現。對于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一般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例外情形主要有兩類,一是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二是全面推開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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