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主體特征有哪些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行政行為的主體特征有哪些呢?
行政行為的主體特征有:
1、從屬法律性
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范)。
2、裁量性
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會給行政機關設定裁量空間。
3、單方意志性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一般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協議行為除外)。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
行政行為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行政行為的效力:
1、確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2、拘束力
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
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遵守和服從(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執行力
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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