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包括什么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包括什么呢?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包括法定管轄、裁定管轄。
1.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②海關處理的案件。
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分為:
①普通管轄。一般稅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稅務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選擇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2.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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