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最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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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審查。
  2、經審查,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法院認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4、普通程序
  (1)受理: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應在7日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開庭審理: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際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5、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月內審結。
  6、第二審程序(1)對*9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9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
  (2)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7、審判監督程序:法律對法定組織和人員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時間未作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裁判生效后2年內提出。
  8、督促程序:(1)法院經審查,主為該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并已達到履行期限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2)債務人有權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法院無須審查,應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9、公示催告程序
  (1)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向支付人發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內發出公示催告公告。
  (2)申報權利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60日。
  (3)如果復寫關系人因正當理由未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向法院起訴。
  10、執行程序: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11、法院接執行異議之日15日內審查,當事人或利害人對裁定不服,自裁定之日10仙向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與原判決或關,在裁定送達之日15日內提出訴訟
  12、申請執行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