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最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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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律制度
  1、破產申請的受理
  (1)一般情況: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法院提出;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面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3)受理破產申請的送達: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作出裁定,并處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4)債務人應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財產善說明等。
  (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7)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的工作:
  A、同時指定管理人。
  B、應當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予公告。債權的申報: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過3個月
  (8)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視為解除合同。
  2、破產程序中的可撤銷行為與無效行為(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實施破破產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3、債權的申報: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過3個月。
  4、債權人會議:
  (1)*9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負責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面之日起15日內召開。
  (2)*9次債權人會議后雙召開債權人會議的,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
  (4)債權人對法院有關財產管理方案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法院有關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法院申請復議。
  5、重整
  (1)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由債務人或管理人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有正當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個月。
  (2)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3)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破產程序,并予公告。
  6、破產清算
  (1)人民法院依照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對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理分配的權利。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7、破產程序的終結(1)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2)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注意時間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