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四)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二年。
(五)獲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六)獲經濟、法學類博士學位。
(七)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中級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八)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 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應符合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 〔1996〕116號)和《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的規定。在報名時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 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遇有港澳居民報名時,同時必須采集國籍地區信 息,單獨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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