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四)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六)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七)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者,或取得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資產評估師、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城市規劃師、價格鑒證師、國際商務師職(執)業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以上工作年限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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