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4個)--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1.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性原則)
(1)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超越法律規定的課稅是違法和無效的。
(2)功能:保持稅法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3)具體原則:①課稅要素法定
②課稅要素明確(從立法技術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
經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3)實體上的、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1)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表現: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4.實質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2)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而不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六個)--掌握含義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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