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二)承包承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二節征稅對象的內容。
【基礎考點】: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記改為個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承包承租后,不改變企業的性質(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按分配方式分為兩種:
①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人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