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兼營行為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9節增值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代理實務的內容。
【基礎考點】:兼營行為的審核
與混合銷售行為相區別,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增值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